1、非法经营有没可能不被起诉
在某些案件中,非法经营的涉案职员存在着不予起诉的可能性。但,这主要还是要依据多方面的原因进行考量,比如犯罪情节的轻与重、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识和悔悟程度、是不是主动投案自首等等。除此之外,是不是能准时采取有效手段来弥补有关的损失也是评价此类状况能否得以防止起诉的要紧原因。举例来讲,假如非法经营所涉及到的行为,仅仅达到了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的门槛,但其犯罪情节和导致的社会风险程度都相对较小,那样依据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状况出现时,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开始调查的案件也会被撤销,或者不再提起公诉,或者停止审判,或者宣布无罪: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免除去刑罚的;
(4)根据刑法规定是告诉才处置的犯罪,但当事人并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在这类特殊状况下,非法经营的涉案职员大概得到从宽处置,从而防止被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风险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根据刑法告诉才处置的犯罪,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职员可能不被起诉,需考虑犯罪情节、悔悟程度、自首等原因,及能否准时弥补损失。如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特殊状况下,涉案职员可能从宽处置。
2、非法经营有什么表现形式
(1)在未经有关部门授权的状况下,擅自进行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专营、专卖产品或其他遭到严格限制交易的物品的买卖活动;
(2)非法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书的行为;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保险等业务,或者未经合法授权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4)其他紧急破坏市场秩序,构成违法经营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紧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物品的;
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紧急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非法经营有哪些后果
非法经营,乃是指未经合法许可擅自供应专营、专卖产品或其他明令限售之物品,或者从事交易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令、行政决议所指定之经营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等行为。
除此之外,但凡涉及从事其他非法经济活动,对市场秩序导致显著混乱,情节紧急者也是非法经营范畴。
此类行为引发的后果所涵盖的不止是行政问责,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追究。
在行政责任上,有关部门大概依法下旨制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益,同时课以罚款。
在刑事责任上,若行为人的犯罪情节恶劣,将面临判处五年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刑罚;而假如情节特别紧急,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被强制实行没收财产。
关于具体的法律后果,需要依据非法经营所涉及的具体司法情节、经济损失数目、社会干扰程度等多重原因来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涉案职员可能不被起诉,需考虑犯罪情节、悔悟程度、自首等原因,及能否准时弥补损失。如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可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特殊状况下,涉案职员可能从宽处置。